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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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河东区,天津市下辖区,是天津市中心市区之一,位于天津市东部。河东区是是市区连接滨海新区的前沿,是实现天津市经济中心战略东移的要地。自金代天津设“直沽寨”至今,河东区迄今已有800多年历史。河东区下设12个街道,占地40平方公里,总人口860852人(2010年)。河东是天津的发祥地之一,故有“先有大直沽、后有天津卫”之说。元代初年在此兴建的天妃宫,不仅是天津最早的寺庙建筑,也是中国北方历史悠久的天妃庙宇,被称为“元代第一庙”与“开沽(直沽、天津)妈祖”。金代天津设“直沽寨”,河东区迄今已有800多年历史。河东区历史上伴随漕运、南北贸易而出现、而发展。河东区是南粮北运的终点,历史上曾给天津带来了经济繁荣和产业的发展。河东区是天津的发祥地之一,元代初年在此兴建的天妃宫是天津最早的寺庙建筑,也是中国北方历史悠久的天妃庙宇,它是元朝规格最高、影响最大、受祭次数最多的天妃宫,被誉为“元代第一庙”,天妃宫成为天津城市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见证。